一起恶势力集团犯罪的成功辩护(以“套路贷”为例)
案情回放:
被告人晏某,男,1987年12月7日出生,汉族,黄冈市黄州区人,大学文化,北京某某公司黄冈分公司城市经理,于2019年4月9日被刑事拘留;2019年5月15日被逮捕。
辩护人邹**。
被告人熊某某,男,1987年7月9日出生,汉族,大学文化,湖北省团风县人,北京某某公司黄冈分公司法律顾问。于2019年4月9日被刑事拘留;2019年5月15日被逮捕。现羁押于黄冈市看守所。
辩护人王。
被告人刘某,男,1993年9月22日出生,公汉族,湖北省团风县人,大学文化,北京某某公司黄冈分公司外勤。于2019年4月9日被刑事拘留;2019年5月15日被逮捕。
辩护人谢。
被告人祭某,男,1993年6月18日出生,汉族,黄冈市黄州区人,大专文化,北京某某公司黄冈分公司外勤。于2019年4月9日被刑事拘留;2019年5月15日被逮捕。
辩护人张
被告人倪某,男,1994年1月15日出生,汉族,黄冈市黄州区人,初中文化,北京某某公司黄冈分公司综合助理。于2019年4月9日被刑事拘留;2019年5月15日被逮捕。
辩护人孙。
被告人唐某某(曾用名唐英),女,1988年1月14日出生,汉族,黄同市黄州区人,高中文化,北京某某公司黄冈分公司回款内勤。于2019年4月9日被刑事拘留;2019年5月15日被逮捕。
辩护人曾。
被告人范某某,男,1989年4月8日出生,汉族,湖北省蕲春县人,大专文化,北京某某公司黄冈分公司市玚经理、户籍所在地湖北省斩春云漕河镇上武松村二组,租住黄风市昔州区亲家湾E8号。于2019年4月9日被刑事拘留;2019年5月15日被逮捕。于2021年3月31日被取保候审。
辩护人马。
被告人皮某某,男,1988年12月19日出生,汉族,黄冈市黄州区人,大专文化,北京某某公司黄冈分公司市场经理。于2019年4月9日被刑事拘留;2019年5月15日被逮捕。
辩护人方。
被告人邓某某,女,1988年4月9日出生,土家族,湖北省五峰县人,大学文化,北京某某公司黄冈分公司市场经理。于2019年4月9日被刑事拘留;2019年5月15日被逮捕。
辩护人罗。
被告人詹某,男,1993年7月28日出生,汉族,黄冈市黄州区人,大专文化,北京某某公司黄冈分公司面审专员。于2019年4月9日被刑事拘留;2019年5月15日被逮捕。
辩护人宋。
被告人倪某某,男,1989年10月26日出生,汉族,黄冈市黄州区人,大学文化,北京某某公司黄冈分公司面试专员。于2019年4月9日被刑事拘留;2019年5月15日被逮捕。
辩护人胡
被告人罗某,男,1989年5月14日出生,汉族,湖北省团风县人,中专文化,北京某某公司黄冈分公司评估师。于2019年4月9日被刑事拘留;2019年5月15日被逮捕。
辩护人李。
被告人殷某,男,1988年11月14日出生,汉族,黄冈市黄州区人,高中文化,北京某某公司黄冈分公司 GPS 安装师。于2019年4月9日被刑事拘留;2019年5月15日被逮捕。
辩护人万 利,广东合邦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赵某,男,1990年10月1日出生,汉族,河北省故城县人,大学文化,北京某某公司贷后部主管,因涉嫌敲诈勒索,于2019年6月26日被刑事拘留,同年8月2日逮捕。
辩护人陆
湖北省黄冈市黄州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晏某、熊某某、刘某、佘某、倪某、唐某某、范某某、皮某某、邓某某、詹某、倪某某、罗某、殷某等恶势力犯罪集团犯敲诈勒索罪、诈骗罪,被告人赵某、祝某犯敲诈勒索罪、诈骗罪一案,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适用普通程序,依法组成合议庭。本院于2020年12月16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本案经合议庭评议,并报本院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现已审理终结。
公诉机关指控,20**年3月起,北京某某公司开始利用他人急需周转资金的心理开展非法放贷业务。公司设置了“营销部”“运营部”“风控部“法务部”“人事部”“贷后部”等内设机构。为了获取更多非法收益,公司按照“北京某某公司”的组织模式在全国许多地方相继成立了分公司。各地分公司经理由“北京某某公司”指派任命并直接对“北京某某公司”负责;分公司所有员工均与“北京某某公司”签订劳务合同;分公司“产品”设计运作、作案方法传授、客户贷款逾期指令下达、作案工具购置等业务“一条龙”直接受“北京某某公司”指导监督;各地分公司所得违法收益一部分用于自己维持运转,一部分上交“北京某某公司”。
“北京某某公司”的具体运作程序是:“营销部”设计好的非法放贷的“产品”,定期以邮件方式发送至“有利公司”及各地分公司,通过“ YY ”语音软件对“有利公司”及各地分公司人员进行培训,并将设计好的宣传广告通过微信或朋友圈发至“有利公司”及各地分公司,要求“有利公司”及各地分公司按照其设计的广告“只要有车就能贷,低息、当天放款、不押车、手续简单”等贷款标语宣传吸引客户,客户上门之后再按照其设计的产品作不实宣传诱骗客户贷款,后由各地分公司车辆评估员对车辆进行评估,确定被害人贷款的最高额度,并上报“北京某某公司”“风控部”对被害人的资质进行审批,审批通过后业务员和面审谎称不违约就不需要支付借款和利息之外的钱款,即使真的违约也不会拖车,产生纠纷可以协商解决,合同只是走走过场等谎言欺骗借款人,催促被害人签订《个人借款/融资服务申请合同书》、《收条授权委托及承诺书》、《抵押担保合同》、《借款咨询服务协议书》、《借款协议书》、《委托扣款授权书》、《授权委托书》、《车辆买卖合同》等一系列无效“套路”合同并拒绝被害人索要合同的合理要求,导致被害人对合同内容根本不清楚,也不清楚合同约定还款时间,只告知具体还款时间以短信通知为主,让受害人误认为还款周期以月为周期。他们还带借款人去车管所办理车辆抵押手续并要求提供备用钥匙和车辆登记证书作担保,在受害人车辆上安装 GPS 定位装置,通过以上一系列手段规避法律制裁、为讳法活动披上合法的外衣,为后续实施随意拖走受害人车辆变卖等违法行为作好铺垫。合同签订后便制造与借款合同相近的银行流水,实际都要扣除“砍头息”。当天借款人便会收到由账户名为“韩**”账号为************或者“北京某某公司”账号分几笔打来的贷款,后支付高额的手续费、 GPS 安装费、抵押费、公证费等费用给业务员或介绍人。贷后,因每次还款时间以利通公司短信息提醒时间为主,还款日期不固定,导致部分客户逾期。北京某某总公司的贷后部,每天对“有利公司”等各地分公司客户逾期情况进行督促,并对逾期的情况以通报形式下发分公司,要求分公司尽快进行拖车催收,并要求在车辆入库后及时上报情况及车辆照片。迫使急于想取回自己车辆的被害人按照贷款产品及合同的要求,交纳高额的拖车费、违约金、罚息,才将车子返还给被害人,如果客户不交钱,就责令分公司将其车子进行转卖,用于偿还贷款。
被告人祝某20**年9月被任命为“北京某某公司”“营销部”主管,负责公司贷款“产品”的策划。在明知该公司没有贷款资质的情况下,为公司设计多款贷款产品及贷款宣传广告,进行“套路贷”犯罪活动。在该公司实行诈骗、敲诈勒索违法犯罪活动充当“主脑”和“喉舌”的重要作用,是该犯罪活动的“军师”。
被告人赵某20**年7月被任命为“贷后部”主管,负责贷后催款工作统筹、逾期客户催收情况监督与审批。为了迫使客户支付高额逾期费用、在明知该公司没有贷款资质和催收手段违法的情况下,拟石辛管的“贷后部”以多种理由肆意认定客尸逾期违约,并对“有利八司”等分公司下达逾期指令,还为黄冈分公司及其他分公司配各 GP 锁车器等拖车工具,用于控制客户车辆,达到谋取高额利益的目的。在该犯罪活动中,被告人赵某主管的“贷后部”充当了敲诈行为的“执行者”、“打手”的重要角色。
20**年5月晏某接受“北京某某公司”授权以“有利汽车金融公司”城市经理的身份在黄州万象巴黎侧门二租了门店作为公司办公坤址、另租赁宝塔大道维普科技院内一废弃厂房作为非法放贷所扣车辆停放地。按照总公司要求先后招募范某某、邓某某、皮某某、易*(另案处理)、谢*(另案处理)、涂*(另案处理)、王**(另案处理)等人为市场经理(业务员),负责招揽客户、介绍业务;唐某某为回款外勤,负责催款、核算逾期费用;罗某为评估师,负责对借款人车辆做出评估,确定贷款发放额度;倪某某、詹某为面审,负责审核借款人征信及诱骗借款人签订合同;倪某为综合助理,负责办理车辆抵押、解押手续;殷某为 GPS 安装师,负责查看 GPS 平台和在借贷人车上安装 GPS 及后续扣车提供定位;刘某、祭某、王小峰(在逃)为外勤,负责对“逾期”客户上门催款和拖车。在“有利公司”实施的违法犯罪行为中,被告人晏某是发起者、组织者、领导者,被告人熊某某为积极参加者,范某某、邓某某、皮某某、唐某某、罗某、倪某某、詹某、倪某、殷某、刘某、祭某等人各负其责、各司其职,充当了违法犯罪活动的一个“链条”,共同实施诈骗、敲诈勒索的犯罪活动。
裁决结果:
一、被告人晏*犯敲诈勒索罪,判处有期徒刑七年十个月,并处罚金10万元。
二、被告人熊**犯敲诈勒索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十一个月,处罚金5万元。
三、被告人刘*犯敲诈勒索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四个月,并处罚金5000元。
四、被告人佘*犯敲诈勒索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四个月,并处罚金5000元。
五、被告人倪*犯敲诈勒索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四个月,并处罚金5000元。
六、被告人唐**犯敲诈勒索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十个月,缓刑三年,并处罚金10000元。
七、被告人范**犯敲诈勒索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5000元。
八、被告人皮**犯敲诈勒索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九个月,并处罚金5000元。
九、被告人邓**犯敲诈勒索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九个月,并处罚金5000元。
十、被告人詹*犯敲诈勒索罪,免予刑事处罚。
十一、被告人倪**犯敲诈勒索罪,免予刑事处罚。
十二、被告人罗*犯敲诈勒索罪,免予刑事处罚
十三、被告人殷*犯敲诈勒索罪,免予刑事处罚
十四、被告人赵*犯敲诈勒索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二年。
2021年8月3日
律师评析:
本案是一起涉恶势力犯罪集团,涉案人数众多,其中公诉机关指控敲诈勒索23起,诈骗24起,涉案金额特别巨大,在案件审理过程中,我通过反复阅卷,发现本案并不构成恶势力犯罪,为此提出自己的辩护意见,公诉机关在采纳我的观点后撤回了恶势力犯罪集团的事实指控。本案就主要涉及两个罪名敲诈勒索和诈骗罪,在开庭审理过程中,我对上述两个罪名作出的个罪无罪辩护,其认为该团伙犯罪不构成诈骗罪,并从犯罪构成要件及本案证据进行了详细的论述,法庭最终采纳了我的意见,诈骗罪不成立,敲诈勒索罪名成立,随即考虑到被告人的量刑情节,最终作出构罪免处的刑事判决。
律师简介:
万利,执业于广东合邦律师事务所,刑事部主办律师,高级心理咨询师。万利律师团队专业承办刑事案件,办案沟通能力强,擅于运用庭审技巧,经办案件均取得减刑、缓刑、不起诉、不逮捕的法律效果。专业领域:取保候审、刑事辩护、国家赔偿、公司犯罪、毒品犯罪、经济犯罪、暴力犯罪、死刑辩护等。电话、微信:1 8 6 6 4 6 6 3 4 1 5。万利律师承办案件在佛山电视台、今日头条、法治在线均有报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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