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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律师视角看电信诈骗

作者:广东合邦律师事务所 浏览: 发表时间:2021-08-23 12:40:21 来源:www.xs0711.com

从律师视角看电信诈骗

案情回放:

被告人1王某某,男,1990年9月11日出生于河南省泌阳县,汉族,高中文化,在业,户籍所在地:河南省泌阳县。

辩护人吴

被告人2宋某某,男,1994年4月10日出生于河南省偃师市,汉族,初中文化,在业,户籍所在地:河南省偃师市。

辩护人廖洁

被告人3张某某,男,1995年2月12日出生于河南省尉氏县,汉族,初中文化,在业,户籍所在地:河南省尉氏县。

辩护人刘

被告人4李某某,男,1994年1月21日出生于河南省巩义市,汉族,大专文化,在业,户籍所在地:河南省巩义市鲁庄镇。

辩护人唐

被告人5齐某某,男,1992年2月1日出生于河南省清丰县,汉族,初中文化,在业,户籍所在地:河南省清丰县。

被告人6赵某,男,1992年11月5日出生于河南省郑州市,汉族,本科文化,在业,户籍所在地:河南省郑州市。

被告人7钱某某,女,1991年11月18日出生于河南省光山县,汉族,大专文化,在业,户籍所在地:河南省光山县。

辩护人肖

被告人8李某某1,男,1994年7月20日出生于河南省汝南县,汉族,大专文化,在业,户籍所在地:河南省汝南县。

辩护人张

被告人9赵某某,男,1996年1月10日出生于河北省赞皇县,汉族,大专文化,在业,户籍所在地:河南省郑州市。

辩护人尚

被告人10李某某2,女,1994年7月21日出生于河南省汝阳县,汉族,大专文化,在业,户籍所在地:河南省汝阳县。

辩护人曹

辩护人万

被告人11刘某某,女,1994年7月19日出生于河南省巩义市,汉族,大专文化,在业,户籍所在地:河南省巩义市。

辩护人黄

被告人12郑某某,男,1993年10月14日出生于河南省唐河县,汉族,大专文化,在业,户籍所在地:河南省唐河县。

被告人13左某,男,1992年4月23日出生于河南省罗山县,汉族,高中文化,在业,户籍所在地:河南省罗山县。

被告人14王某某,男,1991年2月24日出生于河南省内黄县,汉族,初中文化,在业,户籍所在地:河南省内黄县。因本案于2017年4月27日被刑事拘留,2017年6月2日被逮捕,2018年7月6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被告人15季某某,男,1988年10月27日出生于河南省鹿邑县,汉族,大专文化,在业,户籍所在地:河南省鹿邑县。

辩护人林

被告人16王某某1,男,1998年9月10日出生于河南省西华县,汉族,初中文化,在业,户籍所在地:河南省西华县。

被告人17雷某某,女,1995年4月4日出生于河南省巩义市,汉族,大专文化,在业,户籍所在地:河南省巩义市。

辩护人王

被告人18郭某某,女,1994年10月8日出生于河南省通许县,汉族,大专文化,在业,户籍所在地:河南省通许县大岗李乡小岗张村。

被告人19牛某某,男,1988年1月26日出生于河南省武陟县,汉族,大专文化,在业,户籍所在地:河南省武陟县。

辩护人万  利,广东合邦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20刘某,女,1992年9月29日出生于河南省柘城县,汉族,大专文化,在业,户籍所在地:河南省柘城县。

辩护人胡

被告人21陈某某,男,1990年4月18日出生于河南省杞县,汉族,初中文化,在业,户籍所在地:河南省杞县。

辩护人刘

被告人22许某,男,1996年9月21日出生于河南省镇平县,汉族,初中文化,在业,户籍所在地:河南省镇平县。

辩护人刘

辩护人秦

被告人23张某某,男,1990年12月25日出生于河南省西平县,汉族,大专文化,在业,户籍所在地:河南省西平县师。

辩护人赖

佛山市三水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8月24日,被告人王某某宋某某在河南省郑州市成立河南悦己文化传播有限公司,由被告人王某某担任法定代表人,先后在河南省郑州市金水区博颂路某花园五栋三单元2501、一单元3007等地点设置办公场所,招募人员分别担任业务员、主管和经理,利用互联网开展淘宝网店、微商城业务为名目的诈骗活动。由担任业务员的人员先以女性身份通过QQ、微信等网上交友平台添加网友,在聊天过程中谎称自己经营淘宝网店或微商城很赚钱,引诱对方购买淘宝网店、微商城服务。如果网友不相信,则通过提供虚假的微商城、淘宝网店订单图等形式来欺骗网友。待网友有购买意愿后,业务员将主管或经理的微信号或QQ号提供给对方,由主管或经理假冒一间电子商务公司的客服,以假冒的电子商务公司名义与网友签订一份协议,共同引诱网友支付套餐费用(淘宝网店为2000元、3500元、5500元不等,微商城为3800元、5800元、9800元、12800元不等)。之后,由冒充技术员的人员以需要办理营业执照为由,诱使网友支付1300元营业执照费用;最后以货品上架需要交一笔退换货押金给厂家为由,诱使网友交货源押金(3000元、4500元人民币不等)。如果网友以销量差为由提出疑问,则再要求对方再提供一笔资金来用于淘宝网店、微商城的刷信誉和刷销量。收到钱后则不再理会对方或者将对方拉黑。对于诈骗所得,由业务员分占32%或42%,主管分占10%,经理分占10%,其余归被告人王某某所有。其中,营业执照费用1300元人民币中的500元人民币算入业务员业绩,其余归被告人王某某所有。

王某某为公司负责人外,被告人雷某某负责人事工作和业绩登记审批工作,被告人宋某某担任技术员。开展淘宝网店业务的有两个团队,分别为老扬队和潘某队(后与老扬队合并),被告人张某某担任负责人,被告人钱某某赵某李某某担任经理,被告人郭某某刘某陈某某刘某某左某王某某等人为业务员。开展微商城业务的有三个团队,分别为野狼队、智联队、掘金队(原为世杰队)。其中,野狼队由被告人宋某某担任经理,徐某蒙(另案处理)担任主管,被告人牛某某许某王某某1等人为业务员;智联队由被告人李某某1担任经理,被告人赵某某担任主管,被告人郑某某张某某季某某等人为业务员;掘金队由被告人齐某某担任经理,被告人李某某2担任主管,被告人梁友、宋某慧(另案处理)等人为业务员。2017年4月27日,公安人员去到河南省郑州市金水区博颂路某花园五栋一单元3007、三单元2501将上述被告人抓获。

裁决结果:

一、被告人王某某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十万

二、被告人宋某某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八万元。

三、被告人张某某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

四、被告人李某某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

五、被告人齐某某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

六、被告人赵某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八千元。

七、被告人钱某某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八千元。

八、被告人李某某1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

九、被告人赵某某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十一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六千元。

十、被告人李某某2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九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

十一、被告人刘某某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二十一日,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

十二、被告人郑某某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十日,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

十三、被告人左某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十日,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

十四、被告人王某某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十日,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

十五、被告人季某某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十日,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

十六、被告人王某某1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二十一日,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

十七、被告人雷某某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

十八、被告人郭某某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三个月,缓刑二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七千元。

十九、被告人牛某某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二个月,缓刑二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七千元。

二十、被告人刘某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二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六千元。

二十一、被告人陈某某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二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

二十二、被告人许某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

二十三、被告人张某某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

律师评析:

电信诈骗从2014/2015年开始在全国范围内大规模肆虐,为此国家出台一系列打击此类犯罪行为的法律法规及政策,对此类犯罪国家也是从严从紧把控,那么从律师的视角,该如何看待此类行为?本案是个很好的例子,电信诈骗具有高隐蔽性,取证难、范围广等特性,公安机关在证据收集方面很多倾向于言词证据,书证、物证比较少,而且此类案件人数众多,因此我作为牛某某的辩护人充分利用这一点,从疑罪从轻角度和罪轻辩护,再结合地位作用等法定情节,最终取得缓刑辩护效果。

律师简介:

万利,执业于广东合邦律师事务所,刑事部主办律师,高级心理咨询师。万利律师团队专业承办刑事案件,办案沟通能力强,擅于运用庭审技巧,经办案件均取得减刑、缓刑、不起诉、不逮捕的法律效果。专业领域:取保候审、刑事辩护、国家赔偿、公司犯罪、毒品犯罪、经济犯罪、暴力犯罪、死刑辩护等。电话、微信:1 8 6 6 4 6 6 3 4 1 5。万利律师承办案件在佛山电视台、今日头条、法治在线均有报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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