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江大保护”治下非法采矿罪的成功辩护
案情回放:
被告人秦某某
辩护人陈某
被告人陈某某
辩护人万利,广东合邦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吴某某
辩护人龚某某
被告人秦某某1
公诉机关指控:
2019年6月29日晚,被告人秦某某在未办理河道采砂许可证的情况下,先后安排被告人秦某某1在黄石市海事局鄂州海事处附近放哨,雇佣采砂船主即被告人陈某某在长江沙洲7号、8号水域非法采砂共计5600余吨,并通过被告人吴某某介绍的两条运砂船转运江砂,非法获利共计人民币10.8万元。同年7月2日晚,被告人秦某某、吴某某、陈某某、秦某某1再次采取上述手段在上述水域非法采砂,后被黄石市海事局鄂州海事处执法人员现场查获。
判决结果:
一、被告人秦某某犯非法采矿罪,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刑期自2019年7月11日起至2020年2月10日止。)
二、被告人吴某某犯非法采矿罪,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刑期自2019年7月11日起至2020年2月10日止。)
三、被告人陈某某犯非法采矿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折抵刑期93日。刑期自2020年1月17日起至2020年4月14日止。)
四、被告人秦某某1犯非法采矿罪,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
办案心得:
本起刑事案件,是在国家开展长江大保护行动下典型案件,刑事律师都知道,不了解政策是办不好刑事案件的,在这一政策引导下,在接受委托后,详细了解案情后,被告人是在公安机关电话通知的情况下,到达办公单位所在的市然后公安机关现场将被告人带回派出所,应当认定为自首,这一情节在后续的辩护工作中对其刑期产生的直接影响,最后比同案人员均减少了1个月刑期。律师就是善于发现办案单位忽略的对当事人有利的证据及情节瑕疵。
律师简介:
万利律师,执业于广东合邦律师事务所,刑事部主办律师,高级心理咨询师。万利律师团队专业承办刑事案件,办案沟通能力强,擅于运用庭审技巧,经办案件均取得减刑、缓刑、不起诉、不逮捕的法律效果。专业领域:取保候审、刑事辩护、国家赔偿、公司犯罪、毒品犯罪、经济犯罪、暴力犯罪、死刑辩护等。电话、微信:18664663415。万利律师承办案件在佛山电视台、今日头条、法治在线均有报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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