贩卖毒品一公斤,大幅度减刑
案情回顾:
黄冈市人民检察院指控,2013年8月26日19时许,马X(均已判决)、王X1乘坐王X2(已判决)驾驶的小车,从山西省长治市到湖北省黄冈市龙感湖管理XX购买毒品。次日9时许,在龙感湖管理区高XX,马X、王X1共出资14.9万元从被告人周某某、马X某(XXX当事人)处购买甲卡西酮1034克。后马X一伙驾车返回山西,途经大广高速黄冈北收费XX时,携带的毒品被高速公路民警查获。经鉴定,上述毒品甲卡西酮成分含量65.5%。
为指证上述犯罪事实,公诉机关当庭举示了下列证据:1.书证;2.证人证言;3.辨认笔录;4.鉴定意见;5.视听资料;6.被告人供述与辩解。据此,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周某某、马X某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应当以贩卖毒品罪追究刑事责任,提请依法判处。
案件结果:
一、被告人周某某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并处没收个人财产人民币10万元。(刑期自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前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被告人周XX的刑期自2019年5月3日起,至2034年5月2日止。)
二、被告人马X某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八年,并处罚金人民币5万元。(刑期自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前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被告人马XX的刑期自2019年11月4日起,至2027年11月3日止;罚金限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30日内缴清。)
律师点评:
本案辩护人虽作无罪辩护,是因为考虑到本案的证据以及辩护人在会见被告人时其强烈要求辩护人作无罪辩护,鉴于在我国无罪辩护判决少之又少,故在作无罪辩护时,充分考虑被告人的刑期,在无罪辩护得不到支持的情况下,在证据瑕疵以及地位作用分析,最终将从犯情节予以确认,从而将15年有期减少了接近一半的刑期,因此最终家属对这一结果相当满意。
律师简介:
万利律师,执业于广东合邦律师事务所,刑事部主办律师,高级心理咨询师。万利律师团队专业承办刑事案件,办案沟通能力强,擅于运用庭审技巧,经办案件均取得减刑、缓刑、不起诉、不逮捕的法律效果。专业领域:取保候审、刑事辩护、国家赔偿、公司犯罪、毒品犯罪、经济犯罪、暴力犯罪、死刑辩护等。电话、微信:18664663415。万利律师承办案件在佛山电视台、今日头条、法治在线均有报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