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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谈刑事自诉案件的几个问题

作者:广东合邦律师事务所 浏览: 发表时间:2020-03-30 10:56:55

  我国《刑事诉讼法》已经颁布实施多年。应该说,关于《刑事诉讼法》中的刑事自诉案件问题,早已不属新问题了。然而,关于刑事自诉案件的一些问题,尤其是人民法院直接管辖受理的部分刑事自诉案件,在某些情况下由公安机关受理的问题。司法实践中,特别是在一些基层公安

  

  我国《刑事诉讼法》已经颁布实施多年。应该说,关于《刑事诉讼法》中的刑事自诉案件问题,早已不属新问题了。然而,关于刑事自诉案件的一些问题,尤其是人民法院直接管辖受理的部分刑事自诉案件,在某些情况下由公安机关受理的问题。司法实践中,特别是在一些基层公安、司法工作人员和实际部门,还存在许多误区。

  有的认为,凡是自诉案件都应该找法院;有的认为,凡是被告人不清楚的公安机关都可以立案侦查;有的认为,自诉案件在诉讼程序上没有任何差异;有的因管辖错误,违反了《刑事诉讼法》的规定;有的甚至因错误立案侦查,严重侵犯了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对一些刑事自诉案件,在立案管辖上产生错误,出现相互推诿扯皮。应该受理的案件不受理,不该立案的却立案侦查了,给人民群众进行刑事自诉活动造成诸多不便,甚至严重妨害了公民的诉讼权利。

  根据我国《刑事诉讼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最高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公安部《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的规定》和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安全部、司法部、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关于〈刑事诉讼法〉实施中若干问题的规定》(以下简称为“六机关的规定”)等法律和司法解释,关于刑事自诉案件的有关规定,现就刑事自诉案件的受案范围、立案管辖、诉讼程序和当事人诉讼中的不同权利等问题,谈点粗浅认识。

  一、 何谓刑事自诉案件

  “诉”是告诉、控告的意思;“讼”是争论、争辩的意思。诉讼,顾名思义,就是向司法机关控告以争辩是非曲直,也就是打官司。根据诉讼的任务和诉讼形式特点的不同,诉讼分为刑事诉讼、民事诉讼、和行政诉讼。在我国,刑事诉讼是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在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的参加下,依照法律规定的程序,解决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刑事责任问题的活动。根据刑事案件刑事责任的轻重、调查难易的程度、诉讼举证的责任、案件起诉的方式等诉讼程序的不同,将刑事案件分为刑事公诉案件,刑事自诉案件。凡是法律规定主要由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军队保卫部门、监狱、检察机关直接)负责立案侦查、人民检察院代表国家提起公诉、人民法院依法审判的刑事案件,就是刑事公诉案件;由当事人(包括当事人的法定代理人、近亲属)自己收集、提供证据并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追究被告人刑事责任的案件,是刑事自诉案件。自诉是相对于公诉而言的。在我国,法律规定大部分刑事案件都由公安、司法机关代表国家负责侦查、起诉、审判。只有少数刑事案件,由当事人自己举证并直接向法院起诉,法院根据当事人的起诉直接立案进行审判;当事人不起诉或者撤回起诉,法院就不能进行审判,俗称民不告官不究。这就是刑事自诉案件。

  二、 刑事自诉案件的受案范围

  根据《刑事诉讼法》和相关的司法解释的规定,在我国,刑事自诉案件共分四类:一是告诉才处理的案件;二是被害人有证据证明的轻微刑事案件;三是被害人有证据证明对被告人侵犯自己人身、财产权利的行为,应当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而公安机关或者人民检察院不予追究的案件;四是被害人对人民检察院不起诉决定不服的案件。

  1、绝对自诉案件——告诉才处理的案件,也叫亲告案件。

  告诉才处理的案件,是指由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提出控告和起诉要求追究被告人刑事责任,人民法院才予受理,审理决定是否追究被告人刑事责任的案件。如果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没有告诉或者告诉后又撤回告诉的,人民法院就不受理不予追究被告人刑事责任。当然,被害人不起诉必须是他本人的真实意思的体现。如果被害人因受到强制、威吓等原因无法告诉的,人民检察院或者被害人的近亲属也可以告诉。所以,这种亲告案件,并非绝对意义上的亲自告诉。只要是自己的合法权益受到侵害,被害人可以亲自告诉,也可以在自身受到强制、威吓无法告诉或者死亡、丧失行为能力、年老、疾病、盲聋哑等自诉能力丧失、受到限制不能告诉时,有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人民检察院代为告诉提起控诉。此类案件具体包括刑法规定的侮辱案、诽谤案、暴力干涉婚姻自由案、虐待案、侵占案五种犯罪。

  2、相对自诉案件——被害人有证据证明的轻微刑事案件。

  这类自诉案件必须符合两个条件:(1)必须是轻微的刑事案件;(2)被害人必须有相应的证据证明被告人有罪。此类案件具体包括故意伤害(轻伤)案、重婚案、遗弃案、妨害通信自由案、非法进入他人住宅案、生产、销售伪劣商品案、侵犯知识产权案和刑法分则关于侵犯公民人身权利、民主权利、财产权利、对被告人可以判处三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罚的其他轻微的刑事案件共八项案件。

  3、公诉转化自诉——被害人有证据证明对被告人侵犯自己人身、财产权利的行为,应当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而公安机关或者人民检察院不予追究的案件。

  这类案件有下列限制性条件:(1)被害人能提供证据证明被告人的行为构成犯罪;(2)对被告人的行为应当依照《刑法》的规定追究刑事责任;(3)被告人的行为侵犯的是被害人的人身权利或财产权利;(4)公安机关或者人民检察院作出了不予追究被告人刑事责任的书面决定。

  4、公诉转化自诉——被害人对人民检察院不起诉决定不服的案件。

  依照《刑事诉讼法》的规定,对于有被害人的刑事案件,人民检察院在审查起诉阶段,经审查认为,对被告人法定不起诉(符合情节显著轻微或法定的不予追究刑事责任的)或者酌定不起诉(情节轻微不需要判处刑罚或免除刑罚的)以及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不能确定犯罪嫌疑人构成犯罪和需要追究刑事责任的)不起诉时,应当将不起诉决定书送达被害人。被害人如果不服的,可以在收到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上以及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上级检察院应当将复查决定告知被害人。对人民检察院维持不起诉决定的,被害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被害人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此类被害人对于人民检察院不起诉决定不服,向人民法院起诉的案件,也属于自诉案件的范畴。

  三、 刑事自诉案件的立案管辖

  对于上述四类刑事自诉案件,在刑事诉讼中,一般情况下由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等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人民法院根据当事人的起诉直接受理立案,进入审判程序,审理决定是否追究被告人的刑事责任。也就是说绝大多数刑事自诉案件由人民法院直接立案受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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