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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自诉案件

作者:广东合邦律师事务所 浏览: 发表时间:2020-03-13 19:49:59

  刑事自诉案件的含义 刑事自诉案件是由人民法院直接受理,犯罪情节轻微,案情比较简单,不需要侦查或只需采用一般的调查方法就可以查明案件事实的案件。 刑事自诉案件的范围 1、告诉才处理的案件; 2、被害人有证据证明的轻微刑事案件; 3、被害人有证据证明对被告人侵犯

  刑事自诉案件的含义

  刑事自诉案件是由人民法院直接受理,犯罪情节轻微,案情比较简单,不需要侦查或只需采用一般的调查方法就可以查明案件事实的案件。

  刑事自诉案件的范围

  1、告诉才处理的案件;

  2、被害人有证据证明的轻微刑事案件;

  3、被害人有证据证明对被告人侵犯自己人身、财产权利的行为应当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而公安机关或者人民检察院不予追究被告人刑事责任的案件。

  刑事自诉案件的双方权利义务

  原告的权利:1、自诉人有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权利。

  2、有权提起附带民事诉讼。

  3、有权委托代理人。

  4、有权申请人民法院通知新的证人到庭,调取新的证据,申请重新鉴定或勘验。

  5、有权申请审判人员、书记员、翻译人员、鉴定人回避。

  6、经审判长准许,有权在法庭上向被告人、证人、鉴定人发问。

  7、有权参加法庭辩论。

  8、在宣告判决前,有权同被告人自行和解或撤回起诉。

  9、有权对一审未生效的判决、裁定提起上诉;对已生效的判决、裁定不服,有权提起申诉。

  原告的义务:1、按时出庭。

  2、如实提供案件真实情况

  3、对自己的主张负有举证责任。

  4、执行法院已经生效的调解书、裁决、判决或裁定。

  被告的权利:1、有权使用本民族语言文字进行诉讼。

  2、有权在开庭前10日收到起诉副本,并参加法庭审理。

  3、有权在法庭上就起诉书指控的犯罪进行陈述。

  4、有全对法庭出示的物证进行辨认,对未到庭的证人的证言笔录,鉴定人的鉴定结论,勘验笔录和其他用作证据的文书发表意见。

  5、经审判长许可,可以对证人、鉴定人发问。

  6、有权申请通知新的证人到庭,调取新的物证,申请重新鉴定或者勘验。

  7、有权获得辩护,也有权拒绝辩护人继续为其辩护,也可以另行

  委托辩护人辩护。

  8、有权反驳控诉,进行辩论。

  9、有权作最后陈述。

  10、有权阅读讯问笔录,法庭笔录并请求补充或更正。

  11、对地方各级人民法院第一审的判决、裁定,有权提出上诉。

  12、对已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有权提出申述。

  13、有权对自诉人提起反诉。

  被告的义务:1、接受审判。

  2、如实回答司法人员的讯问。

  3、执行生效的判决和裁定。

  刑事自诉案件的起诉书

  刑事自诉案件起诉状大体上分为首部、案由和诉讼请求、事实与理由、结尾和附注项目等五个部分。

  在首部应写明自诉人以及诉讼代理人、被告人的姓名、性别、年龄,出生日期、民族、籍贯、职业、工作单位和职务、家庭住址、联系电话、邮政编码等。

  案由和诉讼请求部分,应写明所控告的罪名和诉讼请求,即写明被告人构成何种犯罪并要求人民法院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如提起附带民事诉讼,还应同时写明追究被告人民事赔偿责任及赔偿数额。

  在事实和理由部分,要写明被告人对被害人实施犯罪行为的具体事实,包括被害人与被告人的关系,犯罪的时间、地点、犯罪的动机、目的、手段、过程与结果及犯罪后的表现等。还要提供有关的证据、证人及住址等。

  结尾部分,要写明诉状呈送的人民法院名称并由具状人签名或盖章,并写明起诉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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