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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对自诉案件进行审理?

作者:广东合邦律师事务所 浏览: 发表时间:2019-09-26 18:40:25

  自诉案件,是指被害人、或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为追究被告人的刑事责任,直接向司法机关提起诉讼,并由司法机关直接受理的刑事案件。那么,如何对自诉案件进行审理?  1、调解

  除公诉转自诉案件外,可调解;应当制作调解书,签收时生效。

  2、和解

  三类均可和解。

  3、撤诉

  三类均可撤诉,撤诉分为两类:

  裁定按撤诉处理:自诉人经两次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或者未经法庭准许中途退庭的;

  申请撤诉:法院应审查是否为自愿撤诉。

  4、反诉

  除公诉转自诉案件外,可反诉。

  对象:自诉人。

  与本案有关的行为。

  案件性质应相同,为前两类自诉案件。

  提出期限为自诉判决宣告前。

  5、可分性

  自诉人的可分性;

  被告人的可分性(告知其放弃告诉或不参加诉讼的法律后果,可以另行提起民事诉讼)。

  6、开庭审理

  对犯罪事实清楚,有足够证据的自诉案件,应当开庭审理。

  7、审理期限

  被告人被羁押的:普通程序:2+1+3+X;

  被告人未被羁押的:受理后6个月以内宣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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