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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诉案件的第一审程序是怎样的?

作者:广东合邦律师事务所 浏览: 发表时间:2019-09-26 18:38:04

  自诉案件,是指被害人、或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为追究被告人的刑事责任,直接向司法机关提起诉讼,并由司法机关直接受理的刑事案件。那么,自诉案件的第一审程序是怎样的?

  1、自诉案件范围

  (1)告诉才处理的案件:包括侮辱、诽谤罪、暴力干涉婚姻自由案、虐待案、侵占案。

  (2)被害人有证据证明的轻微的刑事案件;包括故意轻伤案、重婚案、妨害通信自己案、非法侵入他人住宅案、生产、销售伪劣商品案、侵犯知识产权案、刑法分则第四章、第五章对被告人可判3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罚的案件。

  (3)被害人有证据证明对被告人侵犯其人身、财产权利的行为应当追究刑事责任。而公安机关或检察院不予追究被告人刑事责任的案件。

  2、自诉案件的提起和受理

  自诉人应向法院递交刑事自诉状,附带民事诉讼的应当提交刑事附带民事自诉状。

  法院对自诉案件要认真审查,对犯罪事实清楚、有足够证据的案件应当直接受理。对不符合立案条件的,应通知自诉人撤诉并说明理由,自诉人坚持告诉的,法院应当裁定驳回,对于驳回起诉的裁定,自诉人可以上诉。自诉人经说服撤回起诉或被驳回起诉后,又提出新的足以证明被告人有罪的证据的,可以受理。自诉人经两次依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或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按撤诉处理。

  3、自诉案件的审判的特点

  (1)可以适用简易程序。

  (2)可以自行和解、撤回自诉,但对于《刑事诉讼法》第170条第3项规定的案件不适用调解。

  (3)被告人可以对自诉人提起反诉。反诉适用自诉的规定。

  反诉应具备下列条件,反诉的对象必须是本案自诉人;反诉的内容必须是与本案有关的犯罪行为;反诉的案件必须是属于法院直接受理的案件,另外,原自诉人撤诉的。不影响反诉案件的继续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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