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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诉案件分类处理的情况

作者:广东合邦律师事务所 浏览: 发表时间:2019-09-24 21:18:59

  自诉案件,公诉案件的对称。指被害人、或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为追究被告人的刑事责任,直接向司法机关提起诉讼,并由司法机关直接受理的刑事案件。

  对自诉案件,应分别不同情况作下述处理:

  一、 犯罪事实清楚的,有足够证据的案件,应当在案件受理之日起一个月内宣判,至迟不得超过一个半月。

  二、 缺乏罪证的自诉案件,如果自诉人提不出补充证据,应说服自诉人撤诉,或者裁定驳回。

  三、 自述人经两次依法传唤,无正当理由不到庭,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按撤诉处理。

  四、 在审理中,审判人员对证据有疑问,可以宣布休庭,对证据进行核实,核实证据可以采用勘验、检查、扣押、鉴定、查询和冻结等措施。

  五、 自诉人可以与被告人在人民法院的主持下进行调解,也可以自行和解或者撤回自诉,但是属于第三条的自述案件不适用调解。

  六、 自诉案件的被诉人在诉讼过程中,可以对自诉人提起反诉。

  自诉案件的分类

  (一) 告诉才处理的案件;

  (二) 被害人有证据证明的轻微刑事案件;

  (三) 被害人有证据证明对被告人侵犯自己人身,财产权利的行为应当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而公安机关或者人民检察院不予追究被告人刑事责任的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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