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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诉人和被害人的权利有何不同

作者:广东合邦律师事务所 浏览: 发表时间:2019-09-13 16:06:37

  那么,自诉人和被害人的权利有何不同,刑事自诉案件的被告人是否必须到庭,刑事自诉需注意哪些事项呢?针对这几个问题

  一、自诉人和被害人的权利有何不同?

  被害人一般是指公诉案件只有受害人,在公诉案件中没有自诉人。自诉人在自诉案件才有,同时在自诉案件,自诉人也就是受害人本人。公诉案件的受害人与自诉案件的自诉人(受害人)在权利和地位上有很大不同:

  (一)被害人自诉人在诉讼中享有的诉讼权利:

  1、申请复议权。

  2、申诉权,包括三种情况:一是对公安机关不立案的申诉。对公安机关应当立案而不立案的,有权向人民检察院提出,请求人民检察院责令公安机关向检察机关说明不立案的理由。人民检察院认为其理由不能成立的,应当通知公安机关立案,公安机关则必须立案。二是对检察机关不起诉决定的申诉。对人民检察院作出的不起诉决定不服的,有权向上一级人民检察院提起申诉。三是对生效判决的申诉。不服地方各级人民法院的生效判决的,有权提出申诉。

  3、委托诉讼代理人的权利。

  4、自诉权。

  5、申请抗诉权。

  |(二)自诉人在诉讼中享有的诉讼权利,主要有:

  1、向自诉人在刑事案件中,有权申请撤销案件;

  2、有权就损害赔偿问题提起附带民事诉讼;

  3、有权申请调取证据和传唤证人,有权申请审判员、书记员、鉴定人发;

  4、有权参加法庭辩论;

  5、对法院的判决、裁定不服时,有权上诉和申诉。


  二、刑事自诉案件的被告人是否必须到庭?

  在刑事案件诉讼过程中,被告人必须到庭。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百零四条规定,在自诉案件审理过程中,被告人下落不明的,应当裁定中止审理。被告人归案后,应当恢复审理,必要时,应当对被告人依法采取强制措施,确保诉讼程序的顺利进行。当自诉状向被告人送达以后,如被告人不到庭,责任就不在自诉人(自诉人不应再承担提供被告人下落的义务),案件不能审理,法院只能作出中止决定。

  刑事诉讼法赋予了人民法院根据案件情况有权对被告人采取拘传、取保候审、监视居住等强制措施,并有权决定对被告人逮捕。在自诉案件的审理过程中,为防止被告人逃避审判,我们认为充分利用强制措施是保证诉讼程序顺利进行的有力手段。

  三、刑事自诉需注意哪些事项?

  (一)附带民事诉讼必须以刑事诉讼存在为前提。如果刑事案件不成立,就不存在附带民事诉讼的问题。若确有损害行为,被害人可以向法院提起民事赔偿诉讼。

  (二)附带民事诉讼必须在刑事案件立案后,一审判决前提起。否则只能在刑事判决生效后另行提起民事诉讼。

  (三)根据法律规定,附带民事诉讼以物质损失或经济损失为限,精神损失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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