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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找不到人可以刑事自诉吗

作者:广东合邦律师事务所 浏览: 发表时间:2019-09-04 17:11:10

  执行找不到人可以刑事自诉吗?如果被告已经签收法院传票的,被告缺席不影响法院审理,可以缺席判决。被告不签收传票或者被告无法寻找的,法院可以在报纸或法院公告栏张贴公告送达,到期后视为被告已签收。关于刑事自诉被告人找不到怎么处理的法律规定有哪些呢?下面,为你整理了法律知识,供大家学习参考。

  一、什么是刑事自诉?

  刑事自诉,根据刑事诉讼法相关规定,是指被害人、被害人的法定代理人、近亲属为了追究被告人的刑事责任而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的诉讼。自诉案件,是"公诉案件"的对称。在我国,各级法院审理案件以起诉作为审判前提条件。如果没有当事人向法院起诉,就没有法院的审理。法院审理刑事案件,分公诉和自诉两种。公诉案件,由人民检察院代表国家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自诉案件,由被害人自己或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向人民法院直接提起诉讼。

  二、执行找不到人可以刑事自诉吗

  1、告诉才处理的案件

  所谓告诉才处理的案件,指由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等提起诉讼,人民法院才予以受理的案件。

  告诉才处理的刑事案件具体包括以下:

  (1)、刑法第246条规定的侮辱、诽谤案,但是严重危害社会秩序和国家利益的除外。

  (2)、刑法第257条第1款规定的暴力干涉婚姻自由案。

  (3)、刑法第260条第1款规定的虐待案。

  (4)、刑法第270条规定的侵占案。

  2、被害人有证据证明的轻微刑事案件

  所谓轻微刑事案件是指犯罪事实、情节较为轻微,可能判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以及拘役、管制等较轻刑罚的案件。应当注意的是,这类案件强调被害人的举证责任,自诉能否成立在一定程度上取决于被害人等有无证据或者证据是否充分,如果被害人等没有证据的,人民法院将不予受理。如果被害人等提出的证据不充分,不足以支持其起诉主张的,人民法院将裁定驳回自诉。

  被害人有证据证明的轻微刑事案件具体包括以下:

  (1)、刑法第234条第1款规定的故意伤害案(轻伤)。

  (2)、刑法第245条规定的非法侵入住宅案。

  (3)、刑法第252条规定的侵犯通信自由案。

  (4)、刑法第258条规定的重婚案。

  (5)、刑法第261条规定的遗弃案。

  (6)、刑法分则第3章第1节规定的生产、销售伪劣商品案,但是严重危害社会秩序和国家利益的除外。

  (7)、刑法分则第3章第7节规定的侵犯知识产权案,但是严重危害社会秩序和国家利益除外。

  (8)、属于刑法分则第4章、第5章规定的,对被告人可能判处3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罚的案件。

  以上八项案件,被害人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受理。对于其中证据不足、可由公安机关受理的,或者认为对被告人可能判处3年有期徒刑以上刑事处罚的,应当移送公安机关立案侦查。被害人向公安机关控告的,公安机关应当受理。

  3、被害人有证据证明对被告人侵犯自己人身、财产权利的行为应当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而公安机关或者人民检察院不予追究被告人刑事责任的案件。

  依据有关司法解释,所谓公安机关或者人民检察院不予追究被告人刑事责任的案件,是指公安机关或人民检察院已作出不予追究的书面决定的案件。即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已经作出不立案、撤销案件、不起诉等书面决定。

  三、缺席判决适用于哪些情况?

  1、附带民事诉讼,是以刑事诉讼的存在为前提的,因此只要能够提起刑事诉讼,无论公诉还是自诉,附带民事诉讼都可以提起,不受一年限制。原告不出庭或中途退庭按撤诉处理,被告提出反诉的,可以缺席判决.

  2、刑事无法立案,如果选择单纯的民事诉讼,时效是一年,从公安机关下发“不予立案通知”或者 法院下发对刑事自诉的驳回起诉裁定之日起起算诉讼时效。上述关于时效的解释,你可以参看一下最高院关于民事诉讼时效问题及司法解释。

  3、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

  4、你可以申请中止诉讼,但法院不一定同意中止,决定权在法院,没有意义,和主审法官商量吧。

  5、刑事自诉案件,找不到被告,是不能缺席判决的。这不同于民事案件。刑事案件不适用缺席审理制度。法院裁定不准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

  6、无民事行为能力的被告人的法定代理人,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

  7、在借贷案件中,债权人起诉时,债务人下落不明的,人民法院受理案件后公告传唤债务人应诉。公告期限届满,债务人仍不应诉,借贷关系明确的,经审理后可缺席判决。在审理中债务人出走,下落不明,借贷关系明确的,可以缺席判决。缺席判决与对席判决具有同等法律效力。对于缺席判决,人民法院同样应当依照法定的方式和程序,向缺席的一方当事人宣告判决及送达判决书,并保障当事人的上诉权利的充分行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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