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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追究刑事责任的情形有哪些

作者:广东合邦律师事务所 浏览: 发表时间:2019-09-03 17:47:10

  一、什么是刑事责任?

  刑事责任是指犯罪人因实施犯罪行为应当承担的法律责任,按刑事法律的规定追究其法律责任,包括主刑和附加刑两种刑事责任。 主刑,是对犯罪分子适用的主要刑罚,它只能独立使用,不能相互附加适用。主刑分为管制、拘役、有期徒刑、无期徒刑和死刑。附加刑分为罚金、剥夺政治权利、没收财产。对犯罪的外国人,也可以独立或附加适用驱逐出境。

  二、刑事责任的基本特征有哪些?

  刑事责任主要具有如下四个特征:

  1、强制性。

  刑事责任是国家强制犯罪人向国家承担刑事责任的法律责任。

  2、专属性。

  刑事责任只能够对犯罪个人和犯罪单位适用,具有专属性, 不能转移,不可替代。

  3、严厉性。

  刑事责任在法律责任中性质最为严重,否定评价最为强烈, 制裁后果最为严厉。

  4、联系性。

  刑事责任体现了犯罪者与国家之间的社会关系。 刑事责任的施加者是国家,刑事责任的承担者是犯罪人。

  三、不追究刑事责任的情形有哪些?

  刑事诉讼法不追究刑事责任的现象有下列六种:情节明显纤细、危害不大,不认为是违法的违法;已过追诉时效期限的;经特赦令清除赏罚的;依照刑法通知才处理的;违法没有通知或撤回通知的;违法嫌疑人、被告人逝世的;其他法律规定不被清查刑事责任的。

  我国刑事诉讼法不追究刑事责任的情形有哪些?不认为是违法的违法已过追诉时效期限的,经特赦令清除赏罚的,依照刑法通知才处理的,违法没有通知或撤回通知的,违法嫌疑人、被告人逝世的,其他法律规定不被清查刑事责任的。详则如下:

  1.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不认为是犯罪的。

  这与我国刑事诉讼法的规定相呼应,目的是为了严格区分罪与非罪的界限,不认为是犯罪的即不构成犯罪,当然不能追究刑事责任。

  2.犯罪已过期限的。

  根据规定,犯罪经过下列期限不再追诉:法定最高刑为不满5年有期徒刑的,经过5年;法定最高刑为5年以上不满10年有期徒刑的,经过10年;法定最高刑为10年以上有期徒刑的,经过15年;法定最高刑为、死刑的,经过20年。如果20年以后认为必须追诉的,须报请核准。追诉期限从犯罪之日起计算;犯罪行为有连续或者继续状态的,从犯罪行为终了之日起计算。在追诉期限内又犯罪的,前罪追诉的期限从犯后罪之日起计算。在人民检察院、、国家安全机关或者在人民法院受理案件以后,逃避侦查或者审判的,不受追诉期限的限制。被害人在追诉期限内提出控告,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应当立案而不予立案的,不受追诉期限的限制。

  3.经特赦令免除刑罚的。

  特赦是一种恩赦制度,是国家针对特殊的罪犯赦免其刑罚的制度,特赦令具有特别法的效力。经特赦令免除了刑罚的人,不再因同一犯罪事实而再次受到追究。

  4.没有告诉或者撤回告诉的。

  我国刑事诉讼法规定,侮辱罪、诽谤罪、、虐待罪、非法占有他人财物罪,告诉才处理,不告不理。被害人有权利决定对这几类犯罪行为是否追诉,国家不主动追诉。如果被害人及其没有向人民法院起诉的,人民法院不能主动进行审判,也不能主动进行侦查取证;如果自诉人在人民法院判决宣告前撤回告诉的,应当允许。即对此类犯罪,公安司法机关不得主动追究。

  5.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死亡的。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是刑事诉讼追诉的对象,是刑事诉讼中最为重要的一类诉讼参与人。由于我国实行“罪责自负、罪不株连”的刑法原则,一旦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死亡的,诉讼即告终止。

  6.其他法律规定免予追究刑事责任的。

  免予追究刑事责任即一个人的行为根据刑事诉讼法规定已构成了犯罪,但由于具有某些情节或者特殊情况,其他法律规定免除刑事责任的,也不予追究。

  因此,在立案检查时,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和人民法院假设断定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具有以上六种现象之一的,就应作出不立案的抉择;在审判阶段,人民法院假设断定属第一种现象的,应当作出无罪判决;归于其他五种现象的,应裁决中止审理,宣告我国刑事诉讼法不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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