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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事人提起刑事申诉的条件及期限

作者:广东合邦律师事务所 浏览: 发表时间:2019-08-06 16:02:01

  刑事申诉是指对人民检察院诉讼终结的刑事处理决定以及对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刑事判决、裁定(含刑事附带民事判决、裁定)不服的申诉。下文为您介绍当事人提起刑事申诉的条件及期限。

  【咨询】

  我有两个问题想问:第一,公检法机关把属于民事纠纷的案件做刑事处理,怎么办?第二,在被关押监狱期间,有人幕后叫一些人到监狱通过辱骂,唆使等方式签订的合同是否有效?

  【答复】

  一、当事人不服已发生法律效力的刑事判决、裁定,可依法提出申诉。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关于规范人民法院再审立案的若干意见(试行)》、最高人民检察院《人民检察院复查刑事申诉案件规定》等有关规定和司法解释,原审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对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可以向人民法院或者人民检察院提出申诉,但是不能停止判决、裁定的执行。

  申诉最迟应在被告人刑罚执行完毕后二年内向人民法院提出。但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刑事案件申诉人超过两年提出申诉,人民法院应当受理:(1)可能对原审被告人宣告无罪的;(2)原审被告人在刑罚执行完毕后两年内向人民法院提出申诉,人民法院未受理的。申诉人对已生效的刑事判决、裁定提出申诉,应向作出生效裁判的人民法院提出;也可以向作出生效裁判的人民法院的同级人民检察院或者上级人民检察院提出申诉。

  根据你提供的信息,如果当事人认为司法机关将本属民事纠纷的案件作为刑事案件处理,则可以针对人民法院生效的刑事判决、裁定,在规定的申诉期限内依法向作出生效裁判的人民法院提出申诉;或者依法向作出生效裁判的人民法院的同级人民检察院或者上级人民检察院提出申诉。

  二、关于以欺诈、胁迫的手段订立合同的效力问题。

  根据《合同法》第五十二条、第五十四条、第五十六条之规定,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订立合同,损害国家利益的,合同无效。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的合同,受损害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变更或者撤销。无效的合同或者被撤销的合同自始没有法律约束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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