图片展示

申诉与申诉的审查处理

作者:广东合邦律师事务所 浏览: 发表时间:2019-08-06 16:00:48

  申诉,是指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认为对某一问题的处理结果不正确,而向国家的有关机关申述理由,请求重新处理的行为。下面小编为您详细介绍申诉与申诉的审查处理。

  1、主体

  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

  案外人认为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侵害其合法权益,提出申诉的,法院应当审查处理。

  申诉可以委托律师代为进行。

  2、对象

  生效裁判。

  3、时间

  一般而言,刑罚执行完毕后两年内提出申诉,符合条件的,法院应当受理。

  以下特殊情况,超过两年的,应当受理:

  可能对原审被告人宣告无罪的。

  在期间内向法院申诉,法院未受理的。

  属于疑难、复杂、重大案件的。

  4、对申诉的审查处理

  审查处理申诉的主体:

  申诉由终审人民法院审查处理。

  二审法院裁定准许撤回上诉的案件,申诉人对一审判决提出申诉的,可以由一审法院审查处理。

  上一级法院对未经终审法院审查处理的申诉,可以告知申诉人向终审法院提出申诉,或者直接交终审法院处理,并告知申诉人;案件疑难、复杂、重大的,也可以直接审查处理。

  对未经终审法院及其上一级法院审查处理,直接向上级法院申诉的,上级法院可以告知申诉人向下级法院提出。

  对死刑案件的申诉,可以由原核准的法院直接审查处理,也可以交由原审法院审查,原审人民法院应当写出审查报告,提出处理意见,层报原核准的人民法院审查处理。

  申诉材料不符合规定的,法院应当告知申诉人补充材料,申诉人对必要材料拒绝补充且无正当理由的,不予审查。

  两级申诉原则:申诉人对驳回申诉不服的,可以向上一级法院申诉。

  上一级法院经审查认为申诉不符合法院重新审判的理由的,应当说服申诉人撤回申诉,对仍然坚持申诉的,应当驳回或者通知不予重新审判。

  5、法院应当重新审判的法定情形

  有新的证据证明原判决、裁定认定的事实确有错误,可能影响定罪量刑的;

  据以定罪量刑的证据不确实、不充分、依法应当予以排除,或者证明案件事实的主要证据之间存在矛盾的;

  主要事实依据被依法变更或者撤销的;

  原判决、裁定适用法律确有错误的(认定罪名错误的、量刑明显不当的、违反法律关于溯及力规定的);

  违反法律规定的诉讼程序,可能影响公正审判的;

  审判人员要审理案件的时候,有贪污受贿、徇私舞弊、枉法裁判行为的。

  6、检察院业务部门、上下级检察院对申诉受理的分工

  刑事(控告)申诉检察部门办理: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认为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刑事判决、裁定确有错误,向检察院申诉的。

  监所检察部门办理:不服法院死刑终审判决、裁定尚未执行的申诉。

  上下级检察院对申诉的处理:申诉主体直接向上级检察院申诉的,上级检察院可以交由作出生效判决、裁定的法院的同级检察院受理;案情重大、疑难、复杂的,上级检察院可以直接受理。

  申诉主体对法院已经生效的判决、裁定提出申诉,经检察院复查决定不予抗诉后继续提出申诉的,上一级检察院应当受理。


文章推荐
暂无链接
在线咨询

您好,请点击在线客服进行在线沟通!

联系方式
24小时咨询电话:
18664663415
24小时咨询电话:
18675765660
扫一扫二维码
二维码
欢迎微信咨询
添加微信好友,详细了解产品
使用企业微信
“扫一扫”加入群聊
复制成功
添加微信好友,详细了解产品
我知道了